2018年,深圳市宝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鹰公司”)承包了中电天堃(三亚)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位于三亚市海棠区的海南信息安全基地(一期)住宅楼精装修施工工程项目。2018年8月16日,宝鹰公司对该项目的厨房橱柜采购进行公开招标。被告人王某栋以金牌橱柜工程代理商广州康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升公司”)的名义参与投标,并顺利中标。后康升公司和宝鹰公司签署了合同价为人民币1885275.08元的货物购销合同。被告人王某栋为赚取更多利润,未向厦门金牌橱柜股份有限公司订购橱柜产品,而是通过自己在江西的工厂设计生产橱柜,并利用仿冒金牌橱柜商标的包装胶带包装所生产的橱柜产品来假冒金牌橱柜产品。康升公司于2018年12月20日、2019年4月10日分两批将生产的假冒金牌橱柜产品送至项目工地进行安装,并提供产品的虚假检验报告。2019年4月11日,原三亚市海棠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接到举报后对施工现场的假冒金牌橱柜产品进行查处。2019年4月17日,被告人王某栋到原三亚市海棠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处理本案,该局工作人员随即通知三亚市公安局海棠分局藤桥派出所,公安干警赶到该局将被告人王某栋口头传唤至派出所接受调查。王某栋到案后如实供述本案犯罪事实。另查明,经山东知识产权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在三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海棠分局所提取的纸箱胶带上的文字商标与厦门金牌橱柜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注册商标属于相同的商标;在三亚市海棠区信息安全基地所提取的实木颗粒板封边条上的图形商标和三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海棠分局所提取的纸箱胶带上的图形商标,与厦门金牌橱柜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注册商标属于相同的商标。经三亚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涉案的假冒注册商标金牌橱柜价值人民币1147849元。被告人王某栋于2020年5月9日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意见,自愿认罪认罚。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栋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涉案的假冒注册商标金牌橱柜价值人民币1147849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告人王某栋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罚。辩护人关于王某栋具有自首情节,所生产的商品质量较好,侵害并未扩大的辩护意见,经查,三亚市公安局海棠分局藤桥派出所出具的到案经过证实2019年4月17日,被告人王某栋到原三亚市海棠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处理海南信息安全基地(一期)涉嫌仿冒金牌橱柜产品一事,三亚市公安局藤桥派出所干警接到该局工作人员的通知后立即赶到三亚市海棠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将被告人王某栋口头传唤至派出所接受调查。被告人王某栋不符合自动投案的情形,不构成自首;本案中侵权商品已实际交付安装,无论该产品质量如何,客观上已实际侵害了注册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所生产的侵权产品质量再好也不能成为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第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某栋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二、扣押的假冒的金牌橱柜板材、配件,依法予以没收。
本案系最高人民法院批复同意将部分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权下调至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以来,城郊法院受理的首例知识产权刑事案件。认定“同一种商品”,应当在权利人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和行为人实际生产销售的商品之间进行比较。对假冒注册商标行为“非法经营数额”的认定,以行为人在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过程中,制造、储存、运输、销售侵权产品的价值为准。合同约定的销售价格与实际扣押侵权产品的鉴定价值不一致时,应以实际扣押到的侵权产品的鉴定价值作为认定假冒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的依据。侵权产品质量的优劣不属于假冒注册商标罪的量刑情节。本案的判决不仅对假冒注册商标违法犯罪行为进行了严厉打击,更对保障和促进社会经济健康稳定发展发挥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2015年4月,被告人陈某容到广州市批发摊位进购一批DVD光碟,后带到万宁市新中农场路边摆摊销售。2016年12月,陈某容租赁万宁市兴隆侨乡便民广场铺面经营“2元起百货商行”,继续销售前述进购的DVD光碟。2021年3月19日,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联合万宁市版权局开展执法检查时,在陈某容经营的商行内查获待销DVD光碟1168张、图书139本。经万宁市版权局检查认定,被扣押的DVD光碟为盗版出版物。2021年5月8日,陈某容经公安干警联系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本案犯罪事实。被告人陈某容于2021年9月2日向法院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50元。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认为:侵犯著作权的客体是国家的著作权管理制度以及他人的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行为是一种侵犯录音录像制作者著作邻接权的行为,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陈某容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作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陈某容犯罪后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当庭自愿认罪,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容主动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50元,具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容认罪认罚,愿意接受处罚,可依法从宽处罚。综合本案的具体情节,对被告人陈某容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宣告缓刑。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24日作出(2021)琼0271刑初720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陈某容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二、扣押的DVD光盘1168张、图书139本依法予以没收。三、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5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本案系一起典型的侵犯著作权案件。侵犯著作权罪中的“复制发行”,包括复制、发行或者既复制又发行的行为。其中“发行”,包括总发行、批发、零售、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以及出租、展销等活动。非法出版、复制、发行他人作品,侵犯著作权构成犯罪的,按照侵犯著作权罪定罪处罚,不认定为非法经营罪等其他犯罪。本案结合被告人违法犯罪行为及其自首、悔罪、认罪认罚等具体情节,依据量刑规定对被告人判处缓刑,系罪刑法定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具体体现。
原告平阳永合剪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合公司)于2017年注册成立,主营:剪刀及其他日用金属工具、美容美发器具制造、销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经过多年的品牌经营,在市场上取得了广泛的认可度和较高的知名度。经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案外人瑞安市永合剪刀厂获准注册第13280401号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