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为群众办实事」商家门店、室内装潢的标识你用对了吗?

随着对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打击力度越来越大,知识产权人从对大型生产商、超市、商场进行维权后,慢慢开始向中小零售商店转移。近日,鹰潭月湖法院受理了一起商标权侵权纠纷。

原告关联公司早在1997年就在第11类商品注册了商标,后原告经授权转让取得“九牧”“JOM00九牧”商标专用权,2011年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JOM00九牧”商标在第11类龙头、浴室装置等商品上为驰名商标。被告某经营部未经原告授权,在其门店、卫浴产品招牌的装潢上使用与原告相似度极高的“九牧”字样,虽然其提供了第37类的“九牧”商标注册证,但第37类为游泳池维护、洗碗机出租、碗碟干燥机出租,与被告销售的卫浴产品不符,被告将“九牧”字样装潢用在其销售的卫浴产品中,被告的行为有攀附原告注册商标的故意,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亦构成不正当竞争,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商家经营卫浴产品多年,明显知晓原告产品为广大公众所熟知,拿着不同类的商标进行经营,存在侥幸心理,殊不知侵权逃脱不了法律责任,经营也不能顺利长久。商家应摒弃侥幸心理,树立品牌意识,从正规渠道进货,审慎注意商品的质量证明、商标注册等情况,规范使用商标,诚信经营、合法经营,避免知识产权纠纷,生意也能顺顺利利。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发表回复

您的电子邮箱地址不会被公开。 必填项已用 * 标注